(1995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根據國務院的部署,財政部、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日前聯合發(fā)出了《關于印發(fā)(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的通知》(財清[1994]13號),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的重要意義
土地是國家的重要資產,查清并確定土地的權屬、面積、資產量是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土地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在深入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逐步建立,清產核資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性工作,清產核資中進行土地清查估價,不但是加快土地登記、估價進度的重要途徑,也是土地管理部門服務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直接措施和加強土地登記、估價,管理市場、強化土地資產管理的重要手段。這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對于土地管理部門來講既是壓力又是機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制訂措施、加快土地管理、估價工作步伐。
二、嚴格執(zhí)行土地登記、估價的有關規(guī)定,保證土地登記、估價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
(一)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規(guī)則》、《城市地籍調查規(guī)程》、《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等規(guī)定進行土地清查估價,并結合《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清產核資中土地登記、估價的具體實施辦法,依法、準確地確定土地的產權、面積和價格。
(二)為了方便對外服務,規(guī)范土地登記、估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地籍管理機構對外可掛土地登記處(站)牌子,辦理土地登記、估價事宜。
(三)土地清查中土地登記發(fā)證收費按1990年四部局《關于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1990]國土[籍]字第93號)的原則規(guī)定執(zhí)行,土地估價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三、采取措施,按照完成國有資產核資中的土地登記估價工作。
(一)清產核資中的土地清查登記
1.已完成土地登記的地區(qū),被清查企業(yè)、單位土地權屬和用途沒有變化的,這次清產核資中,只進行權屬、用途審核,不另行登記發(fā)證,憑土地證書或土地登記證明辦理清查登記的有關事宜。
2.初始土地登記工作尚未開展或雖開展但尚未完成的地區(qū),要爭取與清產核資同步進行,完成初始土地登記,為了既能配合清產核資工作,又能保證土地登記工作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分別情況采取以下方法進行。第一,清產核資無論是全國開展的地區(qū)還是只涉及少數幾個試點企業(yè)、單位的地區(qū),如果技術力量許可,按照正常登記發(fā)證程序,可以在清產核資要求的期限內全面完成所在區(qū)域土地登記工作的,應嚴格按照《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和《土地登記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完成登記發(fā)證工作。第二,由于技術力量不足以及其他方面原因,按照正常登記發(fā)證程序,難以在清產核資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清產核資企業(yè)、單位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按照國家土地局[1992]國土[籍]字第46號文件規(guī)定做到權屬合法、面積準確、界址清楚,進行登記發(fā)證。
3.對于少數企業(yè)、單位因權屬糾紛沒有解決暫不進行登記、發(fā)證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用地企業(yè)、單位的申請和地籍調查結果出具權屬證明文件,說明不能在清產核資要求的期限內進行土地登記發(fā)證的原因,并加蓋公章。用地企業(yè)、單位可憑該證明材料填報統(tǒng)計報表。
對于企業(yè)、單位不及時申請土地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出具證明,由此影響清產核資工作的責任由該企業(yè)、單位自負。
4.已完成初始土地登記的地區(qū),經審核確認權屬、用途發(fā)生變化的,應按照《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guī)定》([1993]國土[籍]字第33號)的要求及時進行變更登記。
5.用地企業(yè)、單位在上報清產核資各報表的同時、還應附送土地證書或土地登記證明文件的影印件。
(二)清產核資中的土地估價
1.已完成城鎮(zhèn)土地定級估價工作的城鎮(zhèn),要根據本次清產核資的要求,采用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表評估企業(yè)、單位的宗地標定價(基準價格)。
按照建立城鎮(zhèn)初始地籍工作要求,已經或將要開展城鎮(zhèn)土地定級估價工作的城鎮(zhèn),要根據當地清產核資工作安排,搞好協調工作,加快城鎮(zhèn)土地定級估價工作進程,力爭與清產核資中的土地清查估價同步進行,根據評定出的城鎮(zhèn)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表評估企業(yè)、單位的宗地定價(基準價格)。
清產核資已經開始,城鎮(zhèn)土地定級估價尚未開始但兩者又無法同步進行的城鎮(zhèn),可以由企業(yè)、單位或其委托的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和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進行土地資產評估。
2.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當地土地估價工作開展情況、土地估價資料條件和土地市場現狀、結合國家清產核資工作中制訂的土地估價實施細則及成果審定的規(guī)定,制訂當地開展土地估價工作的方案,商當地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后,組織實施。
3.企業(yè)、單位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填報有關報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將有關報表連同土地估價報告根據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由其會同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審定,并報同級清產核資辦公室備案。
4.企業(yè)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方式與外方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或以土地使用權投資與其他企業(yè)、單位舉辦國內聯營和股份制企業(yè)的,要查清投入的土地資產量,土地資產占有的股權、投入方式等。企業(yè)進行股份制改組而沒有明確進行土地資產處置的,要在清查的基礎上提出處置意見。
5.對于未經過土地登記、領取證書,又無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的企業(yè)、單位,其使用的土地不進行估價。
各地在實施《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我局地籍管理司聯系。